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省能源局印发《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來源:管理 發布時間:2022年5月26日

山西省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西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山西省能源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和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的類別、幅度和標準。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處罰主體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條件、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五條 山西省能源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公正。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嚴格程序。應當遵循立案、調查、告知、審查、決定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和救濟權。

(三)綜合考量。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應當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手段;

2.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違法行為造成的安全風險、能源浪費以及社會影響等;

4.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違法行為是初次還是多次。

(四)量罰一致。對于違法主體同類、違法性質相同、違法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案件,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五)罰教結合。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形,一般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個裁量階次;沒有裁量空間的,無裁量階次;依照執行有關部門裁量基準存在三個以上裁量階次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七)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偽造、涂改、隱匿、轉移、銷毀證據的;

(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拒不落實整改要求,不采取措施降低風險,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

(五)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六)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不予處罰情形的,在法定處罰幅度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多種處罰種類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對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適用單處;對嚴重違法行為,優先適用并處。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十四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通過該項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全部銷售收入計算。其中違法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試驗等活動的,以通過該項活動取得的全部工程款項計算。

違法行為履行完畢,尚未實際收到付款的,該應收款計入全部收入。

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購進價款、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為合理支出。

認定違法所得優先使用政府部門認定的數據、經過審計的生產經營數據和省級以上行業組織公開發布的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五條 本制度中涉及處罰金額的,“以上”均包含本數,除最高裁量階次外,“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說明有關從重、一般、從輕處罰的理由,并就裁量基準的適用條件和原因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指導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中的引導、規范功能。

第十八條 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的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二)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三)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暫扣執法證件或者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錯誤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

(二)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謀取私利或者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三)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不作為或者延遲作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山西省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目錄

1.適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適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適用《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山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節能監察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8.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